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标志,其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一些知名度高、信誉佳的商标,由于其具有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很容易成为侵权的对象。侵权行为如果严重危害到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将构成犯罪。对企业注册商标的刑事保护,主要是通过追究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来实现的。在追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三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都存在于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动中。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章第八节中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专门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有三条即第213条、第214条和第215条是有关商标侵权的犯罪,共有四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下面分别介绍。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普遍、最典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刑事打击。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它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已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人。单位作为本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方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了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因为注册商标是国家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的,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另一方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商标专用权又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是一种财产专有权。
3.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没有同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2)擅自使用的商标必须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受刑事法律保护,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不发生侵权问题。
(3)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
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我国刑法并未将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等行为归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正是考虑到刑事制裁较之民事制裁严厉得多,所以刑法之所以将假冒注册商标罪限定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对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等行为,不能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按照商标法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有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存在,就应认定为“明知”。本罪主观上一般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为争夺销售市场而损害他人商品信誉为目的或使自己获得某种荣誉为目的。
商标不仅是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载体,更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无形资产,关乎企业的市场口碑、经济效益与长远发展。很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容易陷入认知误区,误以为商标侵权顶多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不会触碰刑法红线。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的惩戒有着清晰的层级划分,轻微侵权承担民事、行政责任,而达到法定严重情节的侵权行为,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四大构成要件,精准界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也明确了刑事追责的适用范围,区分了普通商标侵权与刑事犯罪的核心差异。
对于广大经营主体而言,熟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既是规避自身违法风险的关键,也是维护自身商标合法权益的基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务必坚守合法经营底线,杜绝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面对市场中各类商标侵权乱象,企业也可依托刑法相关规定,主动维权、严厉追责,借助刑事法律武器全方位守护自身品牌资产,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